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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 11月22日申购(4)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11月20日10:11分类:可转债

核心提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人民币260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6亿张。本次发行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3年11月22日。 

15、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权利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如有)。行使该权利需要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时,由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具体事宜。

16、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导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17、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8、与偿付能力资本有关的特别条款:

为满足中国保监会关于可转债计入附属资本的要求,本次可转债设定如下条款:

(1)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为附次级条款的可转债;

(2)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在公司破产清偿时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位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

[责任编辑:赵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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