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券 > 其他债券 > 政府和企业发债孰轻孰重? (3)

政府和企业发债孰轻孰重? (3)

证券日报2012年12月10日13:36分类:其他债券

核心提示:在债券市场融资规模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下,发展何种发债主体成为了市场面临的关键问题。企业和政府是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特点和性质也迥然相异,作为发债主体有其各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者对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都大有裨益。新时期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就必须实现发债主体多元化,两者均不可偏废,但应当将重点放在企业部门。

债券直接融资中注意问题

对于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必须强调一点:不要人为掩盖直接融资中的风险,该有的风险应让其暴露,无法还本付息的企业就应让其走破产程序,要依靠市场的内在规律引导其发展,政府不能违背市场规则进行过度干预。以今年上半年山东海龙的违约风险事件为例,最终还是以政府兜底的方式完成了4亿元短期融资券的到期兑付。这种人为禁止债券违约的行为是极不合理的,否则信用评级也失去了意义,因为如此说来的话所有债券都不会出现违约,市场反而会积聚越来越大的潜在风险。资本市场一定要做到以市场力量为主导,有风险吸纳能力的资本市场才是成熟的市场。

[责任编辑:王婧]

分享到:

视觉焦点

  • 菲律宾:防疫降级
  • 坐上火车看老挝
  • 吉隆坡日出
  • 中国疫苗为柬埔寨经济社会活动重启带来信心

关注中国金融信息网

  • 新华财经移动终端微信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