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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企业发债孰轻孰重?

证券日报2012年12月10日13:36分类:其他债券

核心提示:在债券市场融资规模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下,发展何种发债主体成为了市场面临的关键问题。企业和政府是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特点和性质也迥然相异,作为发债主体有其各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者对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都大有裨益。新时期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就必须实现发债主体多元化,两者均不可偏废,但应当将重点放在企业部门。

近年来我国社会融资结构正悄然发生着改变,一边是银行新增贷款规模和信贷融资占比的下降,一边是由债券市场持续升温引起的直接融资比重的上升。今年债券市场异常火爆:前十个月企业债券净融资达1.86万亿元,超出2011年全年0.49万亿元,其中十月份无论是增量还是比重均创出近年新高。“十一五”期间,我国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已经达到11.08%,金融业“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将此比重提高至15%以上。照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实现这一目标将指日可待。当前我国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此消彼长,表明我国社会融资格局正进入重塑阶段,未来直接融资比重还将继续提升。

然而,在债券市场融资规模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下,发展何种发债主体成为了市场面临的关键问题。企业和政府是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特点和性质也迥然相异,作为发债主体有其各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者对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都大有裨益。新时期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就必须实现发债主体多元化,两者均不可偏废,但应当将重点放在企业部门。

探索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机制

就地方政府来说,本身具有强烈的发债动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根源于地方财政收支的矛盾,财权与事权的不平衡造成大量的社会公共支出资金缺口,金融危机后4万亿的财政刺激计划更是加剧了这一矛盾;其次,由于历年来融资平台公司累积了巨额债务,地方政府亟需通过发行债券这种方式来实现债务掉期,缓释当前较为繁重的债务压力;再者,地方债务债券化可以降低成本,包括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相比于其他债务缓解方式而言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地方政府也具备成为发债主体的能力和优势。一方面,地方政府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方,市场主体的特性使其天然就具有发债资格。地方政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本付息可依靠税收及其投资项目的收益作为保障,这种高品质的债券必然引起巨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也为我国提供了借鉴依据。在这些国家,以市政债券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债券已有丰富的实践,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机制和成熟的市场。此外,允许地方发债有助于实现地方债务公开化,促使地方政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财政透明度,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地方债券的推出还可以丰富债券投资品种,一定程度上缓解证券投资面狭窄的状况,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

过去由于《预算法》的限制,地方政府未能成为发债主体,近两年随着条件的放宽和有关政策的出台,地方债券才得以起步。去年我国在上海、广州、深圳、浙江四省市进行了试点,时隔二十年后首次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但实际上此类市政债券仍然是由中国财政部支付本息,这种相当于由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地方债券本质上与国债无异。若是以后仍延续该模式,既不能体现出不同地区发债主体的差异性,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完善财政体系,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无太大的实际意义。今后必须逐步改变这一格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真正自行发债,让市场来对市政债券进行优胜劣汰的筛选。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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