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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企业发债孰轻孰重? (2)

证券日报2012年12月10日13:36分类:其他债券

核心提示:在债券市场融资规模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下,发展何种发债主体成为了市场面临的关键问题。企业和政府是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特点和性质也迥然相异,作为发债主体有其各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者对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都大有裨益。新时期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就必须实现发债主体多元化,两者均不可偏废,但应当将重点放在企业部门。

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

中国债券市场是在政府扶持下、为政府解决问题而发展起来的,以至于多年来国债和政策金融债大行其道,企业债相对受到压制,目前企业债券在整个债券市场容量中占比不足两成。且由于受到我国股权融资偏好的影响,企业的第一选择往往是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因为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股票沦为某些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企业债券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一直处于边缘地位,交易低迷、流动性较差。

就企业来说,发展其成为发债主体具有重大意义,应作为新阶段债券市场的建设重心。其一,最主要的作用在于此举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我们一直在强调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加大企业债支持力度就是有效途径之一,可以部分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让有条件的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以把握投资机会,这与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内在宗旨是相统一的。其二,过去大量的信用风险沉积在银行体系内,造成不良贷款率畸高,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近年来虽有大幅下降,但风险仍不容忽视。让企业直接进行债券融资有利于分散银行系统的风险,改变原来银行主导的方式,为其他的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提供更广泛的投资渠道,共担投资风险和共享投资收益。其三,企业债券的发行可以促进发债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健全财务制度,着力提升经济效益来实现还本付息的承诺。对外披露的公开信息又可让市场来进行评价,由投资者来判断企业的投资前景并做出资金去留的决策。

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挤出效应不仅发生在信贷领域,在债券融资中也同样如此,这与中国民营经济的体量和贡献度是不相称的。目前国企仍是债务融资的主角,众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还未能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实施直接债务融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则我国实行严格的债券发行审批制度,对发行主体的资格有诸多约束;二来民营企业确实存在着先天不足,如财务制度不够规范、规模偏小等;还有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二级市场发展落后等一些其他限制性因素,将来要做的就是弱化或消除这些不利因素。

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金融创新不足,因而未来有必要通过制度和产品创新,让更多民营企业获得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机会。制度上应改革束缚债券市场发展的不合理管制,适当放松对发债主体资格的限制,引导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还可以通过信用增进的机制,提高中小企业的评级,为中低信用级别企业发债营造良好氛围。产品方面,之前推出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就是一种有益尝试,应继续扩大该票据市场规模。同时推出更多符合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特点的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如私募债券、高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试点等。通过满足各类发行主体多元化的融资需求,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发展,也为这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利用筹集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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