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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探析 (3)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4月24日16:55分类:地方债

核心提示:尽管财政部官员对“中国版QE”的说法以及可能的规模予以否认,但这却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无论如何,对地方政府业已形成的巨额债务,中央政府不能置之不理,而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处理。

三、对巨额地方政府债务要高度重视,抓紧核实、积极处理

无论如何,对地方政府业已形成的巨额债务,中央政府不能置之不理,而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处理。

首先,必须坚决制止地方政府债务的自主扩张(控制新增)。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政府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扩大债务规模(包括提供担保或救助承诺),否则,要严厉问责(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地方政府、人大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其次,要抓紧核实地方政府现有债务存量(摸清底数)。要对地方政府直接负有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等进行全面核查,不留死角,从而全面准确地掌握地方政府现有负债的状况,为处置这些债务以及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供帮助。

再次,要区分现有债务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地提出处理方案(区别对待),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相应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这其中包括:

中央财政代理发债或者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前者可能更简单);地方政府债务重组(包括借新还旧、债务本息适当减免——即由债权人分担一部分等);地方政府资产处置变现偿还债务,或者以资抵债;实施PPP,引进社会资本,改进国有资产管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分担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务等等。在这一过程中,也要强调全面加强依法治国,避免政府随意逃废债务,破坏社会金融生态环境。

最后,要加快推进各级政府资产负债表等报表体系建设,全面深化政府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改革)。在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体制,政府控制大量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却一直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有资产负债表等报表体系,国有(政府)资产负债规模、结构及其不但情况一直得不到有效的反映,各级人大代表只是对政府预算及其执行结果进行审批,而并没有对国有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审核,因此,有必要尽快改变这种局面。另外,既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或有责任),中央财政除每年对中央财政直接的债务规模报全国人大审批外,也需要统计全部地方政府的债务,作为或有债务报全国人大核准。

另外,一个国家的主权债务(国债)之所以能享受最低风险成本(无风险收益率),最根本的不是国家享有收税的权力,而是国家享有发行货币的权力。因此,使人们习惯性地认为国家债务没有风险,甚至国债出现负利率也有人购买,也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其国债的规模不断扩大,期限不断拉长(包括不断地借新还旧),实际上成为永远也无法偿还的“永续债”。这种状况不断发展,最终会对货币理论和货币体系乃至社会道德标准产生巨大冲击。尽管不少国家都强调要保持中央银行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但在当今世界,货币作为完全受主权保护和支持的“法定货币”,央行已经根本无法与政府和财政分离,在面临经济危机、中央政府财政(或债务)危机时,央行也不得不实施非传统的量化宽松举措,大量购买国债投放货币。对此还需要有更加深远的考虑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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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