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券 > 债券资讯 > 有关银行间债市的几个误读

有关银行间债市的几个误读

上海证券报2014年11月13日08:30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为银行间市场就只是“银行”的市场,这种观点其实是仍停留于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陈旧认识,而忽视了十几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主体不断丰富、结构持续优化,已事实上实现了从“银行间”转变为“机构间”市场,并实现了分散银行体系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无论是投资者类型和数量还是债券持有结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均实现了多元化的转变,已不仅仅是“银行”的市场,而已成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机构”的市场。

从统计口径看,不能忽略商业银行账户下代客业务所持有的债券,以免夸大银行自营持债规模,实际银行自营信用债持有比例仅约三成。从国际比较来看,考虑到金融市场资源分布对债券投资者结构的影响,我国银行信用债持有比例已低于同为银行主导型的日本。

有观点认为,银行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使债券的直接融资性质退化为间接融资,只是“贷款市场披上了薄薄的一层面纱而已”。这种观点混淆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概念与本质,且忽视了银行投资债券为实体经济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根本目的。从理论上而言,是否属于直接融资,不是因为投资者而改变融资性质;从实践中而言,债券作为直接融资的基本属性,也不因被商业银行持有而改变。

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稳健快速发展,特别是信用类债券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让企业、金融机构等各方都分享了金融市场化改革所释放的“红利”,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截至2014年9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存量规模31万亿元,占整个债券市场托管量的94%,规模较2005年增长3.7倍,较1997年则增长了313倍。

但是,在当前金融市场建设实践中,有相当部分人士,甚至包括部分从业人员,仍然认为银行间市场就只是“银行”的市场。这种观点其实是仍停留于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陈旧认识,而忽视了十几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主体不断丰富、结构持续优化,已事实上实现了从“银行间”转变为“机构间”市场,并实现了分散银行体系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因此,厘清这些似是而非的误读非常必要。

银行间市场是“银行”的市场?

1997年,因市场建设存在制度性缺陷,经国务院同意,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市场,建立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之初,银行间债券市场仅有16家商业银行,是名副其实的“银行间”市场。而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建设,银行债券间市场已不仅仅是“银行”的市场,而已成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机构”的市场。

在投资者类型方面,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原有商业银行的基础上,新增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企业年金、保险机构产品、信托产品等非法人投资主体,还有非金融机构和境外机构等。在投资者数量方面,1997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有243家,其中商业银行131家,占投资者总数的53.9%;2014年9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达到6784家,其中商业银行1061家,仅占投资者总数的15%,非银行类金融机构452家,占比为7%,非法人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合计5260家,占比达到78%。

在债券持有结构方面,与投资者类型和数量变化相适应,也同样实现基本由商业银行持有向多元化的转变。一方面,商业银行持有各类债券的比例呈动态下降趋势,考虑到近几年银行代客理财业务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中真正被自营所持有的比例下降更为迅速;另一方面,非银行类机构持有债券比例逐渐上升。2005年底至2014年9月,银行自营与代客合计持有债券的比例从75%降至60%,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法人主体类持有比则分别上升至1%、7%和15%。其中,在信用债市场上,2014年9月,商业银行(含自营与代客)与非法人主体信用债持有占比分别为44%与40%,前者较2009年底下降9个百分点,后者较2009年底上升了27个百分点。

就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而言,商业银行持有占比的下降幅度更大。2014年9月,商业银行自营持有占比约35%,较2007年下降了36个百分点。如混淆自营与代客,将会夸大自营持有占比。

可以说,银行间债券市场特别是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结构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并且这一变化还在继续。未来,随着金融改革深化,非法人主体在债券市场的参与程度继续拓展,商业银行的持有比例将持续降低。

[责任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