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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将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5)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6月19日17:02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上交所和深交所双双发布通知,为了维护和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目前多只债券因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交易。考虑到债券暂停上市交易至少一年,如果不提供转让服务,可能会抑制部分投资者的合理需求,也会限制投资者自由选择金融消费的权利。

 深交所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问答 

2014年6月19日,深交所发布《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为符合条件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为加深投资者理解,现将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但是,债券并不是权益类证券,需要更多关注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而不是盈利能力,且因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不同,连续亏损不一定必然影响该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银行间市场并没有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其债券的流通转让可直至债券到期。考虑到因连续亏损债券而暂停上市的期间至少一年,如果交易所不提供转让服务,可能会抑制机构投资者合理的转让需求,也不利于持有暂停上市公司债券的中小投资者卖出债券。

为了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合理的转让需求,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研究制定了《通知》,拟为符合条件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2、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通知》共9条,主要明确了债券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程序,包括发行人申请转让服务提供的文件,深交所办理转让服务的相关程序,对参与受让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单位对客户管理职责等要求,以及违反《通知》或其他规定的处分措施等内容。

3、问:公司债券暂停上市后,发行人如何申请转让服务?

答:暂停上市债券的发行人均可向深交所申请为该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深交所将从信息披露、履约、评级、暂停上市原因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对诚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提供相关转让服务。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通知》施行后,公司债券在正式暂停上市前将不再实行三十个交易日的特别交易安排。

4、问:《通知》对会员单位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通知》对会员单位提出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充分的技术准备,确保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的受让方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2)建立、维护投资者数据及相关档案体系,参照私募债合格投资者报备的方式与途径,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产品业务专区及时报备相关投资者名单及账户等信息。

5、问:参与暂停上市公司债券转让的受让方主要包括哪些投资者?

答:为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切实落实风险债券不向中小投资者扩散的目标,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受让方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受让。受让方的标准参照优先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QFII、RQFII及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通知》未对参与暂停上市公司债券转让的出让方作出限制,也就是说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均可以出让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