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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 发债规模或逾1500亿元(3)

中国证券报2014年05月22日09:02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地方试点“自发自还”模式有助于规范地方举债融资制度,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未来在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后,这一模式有望扩展到更多试点地区乃至全国。十省市今年自行“自发自还”的发债规模有望超过1500亿元。

规范政府举债融资

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虽然地方政府的发债规模依然是“总量控制”,不允许随意扩大,但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到地方市政债,其对经济的影响还是相当正面的。一是发债主体更加明确。目前大量平台公司的主体不明晰,并且频繁更换控制人,由政府隐性担保,实际风险巨大。二是降低政府融资成本,目前地方政府债基本等同于国家信用,利率较低城投类债券利率低3至4个百分点。三是省去了中央审批环节,在不超过总额度的前提下,随发、随还、随用,融资更为便利。

5月2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提出,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国海证券研究报告认为,“开明渠”可能意味着政府的融资渠道将主要来自自主发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堵暗道”可能会促使政府平台回归市政建设主体,剥离融资功能。明渠的开通会提高地方政府的资金腾挪能力,存量城投债也有望以平稳到期兑付为主。“开明渠、堵暗道”和“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的提法,可能是未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新思路。

汪德华认为,此次“自发自还”试点正是规范地方举债融资制度的实现方式。待预算法修改完善后,将扫清在全国推广“自发自还”模式的法律障碍。“财政部已经把框架定下来,具体配套规则如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怎么公布、债券评级怎么运作还需要一点时间,但应该可以在今年启动”。

白景明表示,地方政府债券解决的是政府融资的问题,募资只能用于建设性支出,不用于经常性支出,解决的是地方政府阶段性的公益性建设性支出需要。城投债或企业债很多都是市场行为,与公共工程有关系,但以企业的名义发行。二者存在区别,在讨论试点“自发自还”对二者的影响时,不能混为一谈。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