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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海外经验及国内前景探讨(3)

《债券》杂志2013年11月29日17:48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海外永续债市场的发展状况对发展我国永续债品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的法规、市场环境等背景,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我国发展永续债面临的契机和障碍。

当前发展永续债的契机

(一)有助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票面总额已经高达29.4万亿元,其中各类信用债占比仅为28.9%,中长期限品种占比较少。而发展永续债有助于完善企业资本结构谱系,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长期限、中低评级的债券投资工具,从而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要,填补市场的一项空白。

从实际情况看,看到永续债的发展得到了监管机构的积极推动。发改委审批的“13 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开辟了中国永续债的先河。而交易商协会主推的永续中票也在积极酝酿当中。此外,中央结算公司已对外发布“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的中债估值,降低了市场对永续债估值方法的担忧。

(二)不缺乏潜在发行人

我国具有发行永续债的动机的企业预计主要包括三类:

1.银行等金融机构补充资本金

在满足无抵押、无保证、受偿顺序劣后、期限在5年以上等银监会要求后,永续债等混合资本工具有望补充银行的非核心一级、二级资本。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曾在上半年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即便5家大型商业银行保持现有的业绩增长水平和内源融资比例,2014年将首次出现405亿元的资本缺口,2017年资本缺口累计将达到1.66万亿元。穆迪部分控股的数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一份报告称,在一系列假设下,中国银行业在未来两年内需要筹集500至1000亿美元的新资金,以保持当前的资本充足水平率。显然,中国银行业存在资本金缺口是不争的事实,而股票破净、股市承接力有限及次级债新规等,都要求银行寻找新的资本金补充渠道,永续债存在用武之地。

2.企业补充项目资本金

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是项目建设中最关键的一环。不同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最低要求有所不同,反映了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思路。比如,对于钢铁等产能过剩项目,资本金比例须在40%及以上,房地产在35%及以上,而国家和重点项目的资本金比率可以仅为25%等。“13 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募集说明书中提到,本期债券“所筹资金用于该项目的资本金使用”,用于武汉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项目的建设。这似乎意味着,该永续债将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这是对企业债募集资金用途的一次重大突破。如果试水成功,会明显调动其他类似企业发行人的发行意愿。

3. 电力等企业突破发债空间限制

电力等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发债规模受制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由于永续债可以计入权益,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且不需股权融资,进而拓展再融资空间。

(三)永续债相比优先股具有比较优势

永续债与优先股具备非常明显的相似性。笔者认为,在我国,两者至少在如下方面有所不同。

1.融资成本方面,永续债应更低

永续债票息应该可以在税前抵扣,这与优先股相比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此外,永续债的评级一般也比优先股略高,实际期限略短,这有助于降低其融资成本。

2.潜在需求群体不同

永续债如果被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认定为债券,银行将成为潜在投资者,需求群体得以扩大。而且国内保险和债券基金投资权益产品一般要受到更多的限制,而投资永续债受到的约束可能会略低。永续债毕竟是以债券形式面世,票息的不确定性相对优先股也要略低。可以看到在海外市场,永续债的发行量也要比优先股更大。

3. 运用方式不同

优先股的运用方式可能比永续债稍多,条款设计也可以更灵活,比如有可转股条款的设置。

我国发展永续债所面临的障碍

(一)需求群体狭小是最大瓶颈

中国发展永续债及优先股最大的瓶颈仍在于寻找需求群体。目前中国永续债的创新动力主要来自于发行人,但能否获得需求者的青睐和接受仍存在较大的疑问。尤其是在目前债市较为低迷的背景下,明显处于“买方市场”,投资者对创新产品的接受度存疑。

永续债由于期限较长且流动性较差,适合配置型机构持有。如果要求永续债按照权益入账,那么银行类投资者很可能将与之无缘。而中国寿险规模有限,私人银行群体仍有待培育,长线投资者稀缺。目前只有保险或银行投资户等是合适的潜在需求者。其中,保险保费收入增长乏力,加上债权计划等竞争性产品的存在,潜在需求空间存疑。而银行理财、基金等对这种长期限产品的需求可能不大。

(二)其他规定方面的障碍

在政策法规等方面,我国发展永续债时以下几点仍有待明确和突破:

1.永续债能否计入权益缺少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的阐述,笔者理解如果发行条款中没有形成现时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对发行人不构成负债的条件,就应该能够作为权益性工具来核算。

2.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和永续债性质的认定。尤其作为新产品,银行、保险等对其会计处理等存在较大争议,来自于中后台部门的阻力可能会较大,需要未来政策方面的明确和支持。对银行而言,计入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风险权重的要求存在天壤之别,这也反过来影响银行类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水平,甚至能否进行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到期的投资、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鉴于永续债没有固定的到期日、在活跃的市场中有报价、收回金额固定等特点,投资人投资永续债只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需要承受市价波动影响。

3.利息支付能否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通知,永续债发行人的利息支出应该能够在税前扣除。

4.名称需要另辟蹊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要求中国版永续债必须在名称上另辟蹊径。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赵凌  廖雯雯)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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