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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可发三种期限债券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07月04日17:57分类:地方债

核心提示:财政部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的要求。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北京(CNFIN.COM/XINHUA08.COM)--财政部4日发布《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的要求。

根据办法,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是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资格有效期不超过2014年。

办法规定,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采用招标方式发行政府债券时,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招标额的30%。

办法要求,试点省(市)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省(市)应当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低于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试点省(市)须在债券发行情况中进行重点说明。

附:《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责任编辑:陈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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