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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赴港发行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06月29日14:00分类:其他债券

核心提示:专家表示,现阶段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中分别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中央政府包括中央一级的监管部门应对系统性风险负责,而地方政府应该对区域性的金融风险负责。

新华社记者杨溢仁 王原

上海(CNFIN.COM / XINHUA08.COM)--近日,审计署有关《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的公告一经公布,便引发了业界的广泛讨论。

在2013年陆家嘴论坛“经济发展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地方政府的角色”的专题会场上,与会专家均表示,现阶段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中分别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中央政府包括中央一级的监管部门应对系统性风险负责,而地方政府应该对区域性的金融风险负责。

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迫在眉睫

“我们必须看到在现有地方经济发展模式中,其内部隐含的风险。”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潘英丽坦言,“当前比融资更为关键或需要同时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规范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纠正其软预算约束和圈地造城的偏好,防范可能引发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潘英丽指出,“据个人了解,中西部有一个省会城市在未来的五年还是十年内要上二十条地铁线。这样一种盲目投资,可能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不仅如此,如果在招商的环节上无法兑现,则很多开发项目就会面临'晒太阳’的尴尬局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若政府制定过于庞大的投资计划,而人口和产业的聚集又跟不上,这都将导致资金链和债务链的断裂。”

由此,引入金融市场融资与约束兼具的机制,将政府投资计划纳入合理可行和可持续的滚动发展途径应成为后续工作的的着力点。

可以看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日前在提交的一份关于城镇化的调研报告中亦指出,一些地方借推进城镇化之名,盲目追求城镇化速度和城镇化率,大搞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超前规划各种工业园区、开发区和新城区,缺乏产业支撑,造成很多“空城”,占地过多。

相关数据显示,2000年-2011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76.4%,远高于城镇人口50.5%的增速,城镇建设用地年均增长110万亩以上,但开发强度普遍偏低,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只有0.3-0.6,而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在1以上。

业内专家纷纷表示,推进城镇化要尊重客观规律。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不能超越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拔苗助长。绝不能像片面追求GDP那样追求高城镇化率,更不能由政府大规模举债搞“造城运动”,否则势必会造成很大的问题和隐患。

中央、地方协同管理 法律保障仍需强化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阮路在会上强调,“关于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就重庆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遵循'两条底线、三个不’的原则。所谓两个底线,就是政府性融资的负债占GDP比重不超过30%;政府的负债对财政可支配财力,不超过65%。从目前我们统计数据的信息来看,这两条底线我们均没有突破。'三不’是对于政府性融资平台,或者是投资公司这类机构来说的,即'不能由财政进行担保、不能之间进行互保、不能对专项资金进行挪用’。因为政府往往承担很多基础设施的任务,有专项资金进入,这个钱不能乱走。”

在阮路看来,为了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地方政府首先应扮演好“监管”的角色。而从国家层面来说时,建立起一个“两极”的监管体系,即把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统一进行构建,不失为较好的方法。“可以把中央和地方两极监管协同起来,用法律授权保障地方政府实施监督权利,以确保监管措施'有效落地’。”他建议,“还可以考虑在一些单向制度上授予地方监管权利,这样更有助于真正落实地方政府的角色。”

对此,上海国际金融学院院长陆红军也表示了赞同,“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中分别扮演的角色很重要。中央政府包括中央一级的监管部门应对系统性的风险负责,地方政府应该对区域性的金融风险负责。”

毫无疑问,中央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不是对立的关系,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体系下,一定是一个协同合力的关系。

“只不过是在事权划分上,目前还不太清楚,比如说中央政府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小贷公司,目前下放不是以法律的方式,而是规范性文件来授权地方政府操作这块业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王红表示,“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特别是金融办金融局在执行依法行政监管的过程中,个人觉得法律的保障程度仍有不足,需要继续加强。”

专家建议赴港发行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

就现阶段来看,在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解决地方政府公共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如何规范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已成必须跨过的“两道坎”。

潘英丽与会时建议,“中央政府可允许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发达地区省级政府赴香港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市政债券并同时进行财政民主化改革的试点,对地方投融资行为引入中央政府许可和市场筛选的双重约束机制,培育并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

潘英丽指出,在香港建立地方政府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市场具有以下优点和可行性。

首先,作为融资主体的地方政府具有强烈而持续的发债需求,其巨大的规模可保证未来香港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具有足够的深度和广度。

其次,可借助香港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投资者参与的市场约束机制规范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通过培育地方政府的市场信用基础提升其公信力和财政预算透明度。

再者,可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并为土地财政的退出创造市场条件。地方政府在香港发债的试点可以从沿海发达地区省政府和直辖市开始。这些地区土地财政的施展空间已相对有限,其不可持续性日益紧迫。

第四,地方政府到香港发行债券仍然可以纳入中央政府统筹范围,配合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来推进,维护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稳定。

“最后,在试点成功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制度和市场条件相对成熟的时候,地方政府债券可同时在香港和上海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潘英丽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香港法律制度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牵引作用,促进内地债券市场体系的规范化和国际化,有必要在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的决策民主化改革得以推进,国内信用评级、会计审计和法律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业得到相应发展的情况下,实现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归。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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