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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突出了市场化原则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2年05月22日21:18分类:其他债券

核心提示: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对于现有的企业债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充分突出了市场化原则:对发行人净资产和赢利能力等没有硬性要求,由承销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资金用途进行把握;发行金额、利率、期限等各种要素,均由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自行协商确定,通过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采取交易所备案发行制。

新华08网上海5月22日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22日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也已发布。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所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根据相关规定,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须是未在上证所和深交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且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等。

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对于现有的企业债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充分突出了市场化原则:对发行人净资产和赢利能力等没有硬性要求,由承销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资金用途进行把握;发行金额、利率、期限等各种要素,均由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自行协商确定,通过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采取交易所备案发行制。

该负责人提醒,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为了保护投资者,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将实行较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据悉,上证所近日将公布相关业务指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发行、信息披露、转让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环节作具体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周全安排,包括引入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发行人建立偿债保障金等。此外,上证所还鼓励发行人采取内外部的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降低私募债券风险。对于有较强增信措施的私募债券,试点期间上证所将优先接受备案。(完)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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