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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高歌猛进之后路怎么走(2)

上海证券报2016年03月29日09:57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继续扩大债券融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去年我国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规模达22.9万亿元,较前年同期增长108.3%。各类债券余额48.8万亿元,同比增长38.1%。2013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持续牛市:一方面是发行规模大幅增加,另一方面是发行利率显著下行。债券市场发展虽然“牛途”频频受到各种因素打扰,但始终安然无恙。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稳健货币政策实质采取了“扩张”立场。第二,因股票市场剧烈波动,投资者避险情绪加剧,大批资金从股市撤离,转投债市。债券发行门槛降低。

推动债券融资在防风险基础上更好助力经济发展

债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不仅关乎金融市场稳定,而且关乎实体经济发展。作为市场主体之外的监管者,必须强化合力建设,有效借助监管权威,为债券市场稳健经营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

一是要坚持改革发展。要使债券市场在稳定经济增长、推动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前提条件必须是走改革发展之路。

一方面,要持续做大规模。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都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我们看到,发达国家债券市场规模通常远高于股票市场,但是我国企业融资则倾向于银行贷款和IPO股权融资,而不是发行债券。解决这一矛盾,关键在于政府部门能够不断完善债券发行政策体系。例如,按照现行监管政策,公司债发行要求企业净资产超过3000万元,这显然不利于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可以在坚持企业盈利能力要求基础上,适度降低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再比如,应加快推进《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制定出台,让更多小贷公司能够通过发行债券获取资金来源,从而更加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要根本打破分割。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两部分,各由不同的政府部门主管。在此条件下,如果一个市场上流通的品种要到另一个市场上变现,就需经过非常复杂的程序,客观上限制了债券的流动性,降低了债券的投资价值,妨碍了债券市场做大规模。对此,一些学者曾经提出,应允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不同品种到对方市场挂牌交易。这一建议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却可能造成风险监管责任不清、遇事推诿等问题。因此,最为有效的方式是,应尽快结束多头监管的市场格局,打破地盘割据和本位主义。

二是要做到以史为鉴。金融发展以及金融危机的历史充分表明,过度贪婪、放大杠杆是金融风险持续积累的重要根源。作为监管者,有责任督促金融机构从过度追逐利润的沉痛教训中警醒,根据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特点、复杂程度及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及资本实力,审慎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合理控制回购放大倍数,高度关注利率趋势反转及资金回流可能带来的融资风险,保持债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避免因为市场剧烈波动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是要敏锐把握形势。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速度加快和经济增长速度下行,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在所难免,必然导致债务难以按时、按量兑付。与此同时,在金融领域打破刚性兑付已经势在必行。显而易见,金融的核心是信用,信用的关键在于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摊和确定合理的风险对价,让市场在信用形成和维系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恰恰因为如此,只有打破刚性兑付,才能及早戳破、释放风险,避免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一再积聚并最终爆炸;同时引导投资者客观认识风险和收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减少对收益率的单边过度关注。作为监管者,必须发挥自身宏观优势,站在全局、大局角度,积极做好风险提示,帮助金融机构及早把握行业、地区甚至单体、个别风险,同时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形势分析和市场研判,综合考虑宏观政策变化以及股市、汇市波动对债券业务的影响。

四是要灵活调整政策。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不仅已从改革开放前30年的9%以上掉落到7上8下,更是进一步滑落到6与7之间,稳定经济增长仍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艰巨任务,而债务置换可以明显缓解地方政府融资瓶颈,从而有利于缓解基建投资的融资瓶颈,推升基建投资增长。

事实证明,地方政府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中央政府的隐形担保,因此,采用国债加点的定价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券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一)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他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二)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对国债的风险权重为0,但对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权重却为20%。建议监管部门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将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权重调整到0-15%之间的某一数值,提高政府债务置换对商业银行的吸引力,从而使商业银行轻装上阵、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五是要提升监管效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加强金融监管已经成为不同国家之间的一致行动。仅就债券市场监管而言,有必要在适度淡化发行环节的行政干预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发行之后的事后看管,督促发债主体强化发行信息和重大信息披露、承销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并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处置风险,在坚持投资人按照市场原则承担损失的同时,支持投资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推动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的约束机制,规范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行为,形成中介机构尽职尽责的激励惩戒机制,切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015年债券市场发行一览

债券种类 发行规模(亿元) 较上年增减(亿元)
国债 21058 3311
地方政府债券 38351 34351
中央银行票据 0 0
金融债券 102095 65543
含有 国开行及政策性金融债 26051 2851
同业存单 53024 44827
公司信用类债券 67205 15709
含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4326 12514
企业债券 5031 -3229
公司债 7708 6680
国际机构债券 115 95
合计 228824 119009

说明:金融债券包括国开行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普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证券公司债券、同业存单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