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券 > 债券资讯 > 多措并举 提升债券市场服务经济转型的效能

多措并举 提升债券市场服务经济转型的效能

金融时报2015年02月16日11:26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作为直接融资渠道的主要战场,中国债券市场应该以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为主攻方向,并兼顾加强各类债券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完善债券税收制度,以此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中国债券市场“年年高”。

中国债券市场在规范发展与持续走牛的道路上走完了2014年,它的喜悦与失望都成为历史,谁也无法改写。唯有珍惜当下、筹划未来才有可能让它以往的喜悦延续下去,让过去的失望不再出现。

2015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同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作为直接融资渠道的主要战场,中国债券市场应该以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为主攻方向,并兼顾加强各类债券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完善债券税收制度,以此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中国债券市场“年年高”。

三方面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将健全国债收益率曲线纳入国家全面改革的核心发展战略,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国债收益率的生成体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国债收益率曲线至今已有14年历史,这套指标体系已普遍应用于债券市场的中台风控计量、后台会计记账、前台定价谈判和预测、证券基金的跟踪标的和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是当前市场认可度最高的国债收益率体系。

在下一步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的过程中,中央结算公司建议增加短期和超长期国债的发行频率。根据实践经验观察,短期限和超长期限(10年以上)国债的活跃度不如中长期限国债,从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的角度考虑,建议适当增加短期限和超长期限国债的发行数量,提高发行频率,有助于短端和长端国债市场的进一步活跃,为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形成提供更丰富的市场价格信号。

与此同时,要适当减少国债续发行的频率,增加关键期限国债的新发行频率。近两年来,财政部比较重视对已发行的关键期限国债进行续发,这对于提高关键期限国债的流动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投资者在对折价或溢价国债进行交易时会考虑其税收效应,尤其是在市场收益率出现大幅变动,国债价格折溢价现象十分明显时,债券的收益率已不能很好地体现新发国债的收益率水平,不利于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编制,故建议适当增加关键期限国债的新发行频率,以降低税收效应对同期限国债收益率的影响。

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大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准性应用推广。为进一步强化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准性应用,促进存贷款市场利率体系的完善,应鼓励商业银行以公允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基准进行存贷款定价及内部转移定价,鼓励发行人以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基准发行浮动利率债券,使国债收益率曲线的深度应用得到进一步有效扩展。

加强地方债信息披露透明度

2014年地方政府债自发自还破冰。截至2014年末,十个试点省市共完成1066.8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未来地方政府举债将主要采取公开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并且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未来地方政府将主要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建立起公开、透明、标准化的地方政府财务信息库,这是根本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健康发展地方经济的基础条件。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财政部在企业财务信息标准化建设方面的工作已颇有成效,制定发布了基于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技术的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并已在大型央企、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百家地方大型企业中得到应用。

事实上,国际上很多国家财政部门都已建立了标准化的数据信息系统。“建议对于我国地方政府的财务信息也要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公开披露机制,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标准化,更需实现财务报告在业务层面的标准化。”中央结算公司表示,此外,还要在结合国内外诸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适合于我国地方政府财务报告的通用标准及披露制度,利用XBRL的高效、标准、开放、利于后续深度应用等优势,提高对各级政府债务的监管效率和水平,使地方政府债市场不但在国内发展壮大、也为其迈向国际化作必要准备。

进一步完善债券税收制度

我国正在逐步理顺债券税收制度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9月发布了《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明确对利息征收营业税。但是该公告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中央结算公司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相关规定。首先,明确“买入价”和“卖出价”是指“净价”。国债市场上已经实行了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但包括《公告》在内的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均未明确说明使用全价还是净价来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各地方也一直对该问题存在争议。另外,考虑到若以全价为基础征收营业税,则存在对利息收入重复征税的问题。故建议明确“买入价”和“卖出价”是指“净价”。

其次,建议明确“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指“持有期间对应的利息收益”。《公告》中未明确“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指“实际收到的利息”还是“持有期间对应的利息收益”。若是对“实际收到的利息”征税会使得税赋在不同投资人之间分配不合理,投资人会不愿意交易持有时间较长的、以及临近付息日的债券,从而对这部分债券会重定价。故建议明确“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指“持有期间对应的利息收益”。

最后,建议持有至到期与债券交易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应保持一致。目前相关制度中规定对转让环节中的债券利息征税,但没有明确对持有至到期债券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两环节处理不统一,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受到非市场化因素的影响,故建议明确对持有至到期与债券交易的利息收入或者都征税或者都不征税。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