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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发债门槛拟降低 需构建长效资本补充机制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1年06月10日14:50分类:其他债券

核心提示:分析人士认为,次级债是保险公司在融资渠道不畅情况下的无奈之举,打开股市渠道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从长远看,保险公司还需通过提升整体盈利能力来构建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新华08网北京6月10日电(记者王文帅 李延霞)保监会近日公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降低了险企发行次级债的门槛,有望缓解保险公司因业务快速发展而面临的偿付能力不足难题。分析人士认为,次级债是保险公司在融资渠道不畅情况下的无奈之举,打开股市渠道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从长远看,保险公司还需通过提升整体盈利能力来构建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保监会发布新版征求意见稿拟降低险企发债门槛

  保监会近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04年《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保监会第二次发布征求意见稿,上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则是在2010年12月。

  与之前的暂行办法相比,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显提高了险企发行次级债的门槛。除增加了“开业时间超过3年、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等条件外,还规定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未来1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的保险公司才有资格申请募集次级债。

  所谓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可以把一定比例的次级债计入资本性负债,作为实际资本。这样通过发行次级债,保险公司可以增大实际资本,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随着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张提速,偿付能力压力也随之越来越大,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目前业已达标,但在快速扩张中仍面临持续补充资本金的压力,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急需补充资本以使偿付资本充足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配。基于此背景,保监会对意见稿做出了修改。新版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申请发债的险企“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的条例,同时将上一年度净资产的要求从10亿元下调至5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只要低于150%或预计两年内低于150%就可申请发债。可见,发行次级债的条件明显放宽,发债门槛也大大降低,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将更加受益。

  但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新版意见稿仍对险企发债作了上限限制,降低了可融资的总规模。2004年发布的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上年末净资产净值的100%发行次级债,而新意见稿仍保留了原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募集后的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并对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做出限制。此外,次级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等。

  发行次级债成险企面临偿付能力压力的无奈选择

  2011年,保险行业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全行业蔓延。保监会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有4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6家接近偿付能力充足率100%的警戒线,还有不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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