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交易商协会:加强熊猫债制度建设 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新华财经北京12月28日电 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开放的系列政策精神,促进熊猫债业务规范发展,提升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加强熊猫债制度建设,制定《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修订形成《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经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于近日发布实施。

2018年9月,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为熊猫债市场奠定了制度基础。2020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熊猫债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熊猫债发行规则,鼓励有真实人民币资金需求的发行人发债,稳步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同时,2020年以来,境内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规则优化升级、熊猫债分层分类规则发布实施,有必要加强非金融企业熊猫债指引与已有规则的衔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精神和人民银行相关工作要求,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交易商协会吸收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广泛听取市场成员和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制定《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修订形成《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

《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核心制度安排包括:第一,注册发行流程方面,按照合法合规、防范风险、透明高效的原则,在现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流程基础上针对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简称“两类机构”)的特殊性进行优化。两类机构应通过主承销商提交申请函,要求主承销商出具推荐意见。对于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公开发行可在12个月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应备案后发行。第二,信息披露方面,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和国内市场实际情况,兼顾投资者保护和两类机构发债便利性,要求没有财务报表的外国政府类机构披露经济数据报告,要求两类机构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存续期定期披露的时间和频率,原则上应与境外市场同步,并列举了一些具体事项作为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第三,中介机构要求方面,遵循投资人风险自担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的理念,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尽职履责;承销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主要在备案要求、注册文件提交、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政策精神,配合人民银行推动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促进熊猫债市场规范化发展。


编辑:王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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