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支持发行减记债

新华财经北京5月29日电  证监会官网29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第28号公告】,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并为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债券品种预留空间。《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称,自201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相关规定实施以来,次级债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三年,证券公司共发行次级债4563亿元,占证券公司公司债发行总规模的34%,次级债已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流动性和资本补充工具。为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要求,支持证券公司充实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故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决定》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优化次级债发行方式,允许公开发行。删除第二条第三款“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的相关规定。

二是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参照适用本规定,其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统一法规适用。将机构投资者概念统一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表述和界定将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四是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统一规制次级债券销售的相关要求将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由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由证券公司自行销售”修改为“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编辑: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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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