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鼎控股公司债信披违规 浙江证监局对受托管理人国融证券出具警示函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12月25日17:26分类:债券

新华财经北京12月25日电(王菁)浙江证监局24日发布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经核实发现公司债券发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鼎控股”)存在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募资用途披露不实等违规行为;国融证券作为三鼎控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告指出,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三鼎控股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9号)第八条的规定。

同时,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三鼎控股在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中披露“17三鼎0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7.28 亿元,其中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5.28 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披露“17三鼎0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4.89亿元,其中1.8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3.07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经查,“17三鼎03”公司债券的7.22亿元募集资金中有6.8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借款,有0.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17三鼎04”公司债券的4.33亿元募集资金中有3.98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等借款,0.3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与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符,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而国融证券作为三鼎控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公告进一步阐述称,《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指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浙江省证监局责令国融证券在12月24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编辑:王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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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