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做好债券发行人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7月12日16:33分类:债券

新华财经北京7月12日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文称“深交所”)于12日发布《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发行人应当于2019年8月31日前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创新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通知》所指的“发行人”,即本次半年度报告披露主体,包括:(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二)2016年9月1日前发行、约定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三)2016年9月1日后(含当日)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以下合称)。

《通知》要求,凡在2019年6月30日前在深交所上市或进行转让服务、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以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在深交所上市或进行转让服务、且未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企业债存续期监管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39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3号准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转让规则》)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8月31日前,通过本所网站、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等渠道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编制要求方面,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39号准则》《3号准则》和《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对于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还应符合深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办理。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则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

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则应当按照《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深交所鼓励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参照《39号准则》编制半年度报告。

《通知》中还提到,发行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创新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编辑: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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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