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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处理机制有待完善

中国证券报2016年07月26日10:03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整体来看,近两年部分债券的实质性信用违约已相对普遍地存在于市场之中,使得债券发行主体、资本中介方、债券投资方乃至市场监管方更为成熟和理性,也使得资本市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更加趋于合理。但为保障金融市场自身的健康发展,以及推动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当前的债券违约处理机制还应进一步完善健全。

近年来,在货币环境持续宽松的背景下,我国信用债市场一直没有出现过实质性刚性违约。进入2016年以来,随着实体经济降速提质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各类信用违约风险事件持续高发,频率较此前几年显著增大。近期发生的东北特钢信用违约事件,之所以成为各方关注和争议的焦点,是由于其解决方案的特殊性。

4个月内7次债券兑付违约,近几个月来东北特钢到期债券的本息兑付情况,已经直观地反映出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和主业基本面的疲弱。尽管现代金融市场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一向奉行买者自负的游戏规则,但东北特钢在连续多次无法兑付到期债务之后,其后续的违约处理,也同样需要继续按照平等协商、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处理后续的相关债权、债务。

诚然,在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违约逐步常态化、“违约兜底”已成历史名词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并没有为相关国企分担债务责任的义务,但发债人单方面让债权人接受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以及金融市场最根本的公平精神。

记者从债券市场一线机构了解到,对于大多数旁观本次东北特钢债券违约事件的金融从业者而言,尽管没有涉及到本企业或本人的利益,但呼吁发债企业平等对待投资者的观点,几乎是一边倒。大家共同的想法,并不是拒绝债券违约或者债转股方案的存在,而是作为利益已经严重受损的一方,债券持有人应当有平等协商后续解决方案的权利,而不是任凭发行人拿出一个之前完全没有协商的解决方案,只能选择接受。

另一方面,对相关的监管部门而言,债券违约出现之后,基本的协调和监管职责也同样需要履行。例如,在近期欣泰电气的新股发行期债案例中,相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权,维护了市场根本的公平和秩序。

整体来看,近两年部分债券的实质性信用违约已相对普遍地存在于市场之中,使得债券发行主体、资本中介方、债券投资方乃至市场监管方更为成熟和理性,也使得资本市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更加趋于合理。但为保障金融市场自身的健康发展,以及推动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当前的债券违约处理机制还应进一步完善健全。(王辉)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