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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将统一标识绿色公司债 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3月16日17:10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上交所1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试点的通知》指出,将积极引导交易所债市支持绿色产业,对绿色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以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上海证券交易所1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试点的通知》指出,将积极引导交易所债市支持绿色产业,对绿色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以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

通知指出,绿色公司债试点将在现行公司债规则框架内推进,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提出针对性的要求,同时鼓励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绿色认证,确保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

上交所表示,同时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更多优惠政策,共同发展绿色债券市场;并在时机成熟时编制发布绿色债券指数,建立绿色债券板块。

包括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浙江省能源集团等在内的多家企业目前积极筹备绿色公司债发行。

2015年,在上交所完成发行上市的支持绿色环保行业的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共24单,融资总额约250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投向工业节能、生物质资源回收利用、分布式能源等国家政策支持的绿色行业。

附全文:

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践行“十三五”规划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债券市场支持绿色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依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及经本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产业项目。

二、发行人申请绿色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除按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报送材料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提供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三)提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鼓励发行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四、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贷款等,并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

五、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六、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按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等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的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绿色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应当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七、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八、本所设立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绿色通道,提高绿色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九、本所对绿色公司债券进行统一标识,并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在时机成熟时将设立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本所绿色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力。

十、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公司债券发展。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公司债券。

十一、绿色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司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以及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绿色债券品种在本所相关审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四、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