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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债结合融资再获突破 交易所首单可续期公司债完成簿记

上海证券报2016年03月09日09:07分类:公司债

核心提示:8日,国内首单由证监会核准,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交投”)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完成簿记。以此为标志,企业借道资本市场进行股债结合类融资的“工具箱”进一步丰富。

交易所债券品种创新再获新突破。昨日,国内首单由证监会核准,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交投”)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完成簿记。以此为标志,企业借道资本市场进行股债结合类融资的“工具箱”进一步丰富。

可续期公司债是指赋予发行人以续期选择权,不规定债券到期期限的新型公司债券,它介于传统债券和股票之间,且集两者优势于一身,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具有拓宽融资渠道、补充股东权益、降低资产负债率、票息税前抵扣、避免摊薄股本等优势。

由于符合条件的可续期公司债兼具债股双重属性,可以作为权益工具入账,并作为企业资本金的有效补充,明显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同时也有助于丰富企业债务融资品种,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业内人士指出,股债结合融资方式的创新发展,将更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同时,发行可续期公司债能够改善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结构,也与部分企业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特质相适应,从而有效缓解此类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结构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发展可转换债、可续期债等创新产品”、“推进股债结合的融资方式”已成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的一项重要任务。

上证报记者获悉,近日证监会推出可续期公司债券试点,为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提供了有效手段。

证监会此次推出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在条款设计、性质认定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国内实践趋同,条款设定了发行人可赎回权、利息递延、利息跳升机制,以及对分红、减资限制等条款,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可续期公司债券可计入权益。

业内人士认为,相较于普通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在条款设置方面所做的优化,对适应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具有积极影响。

据了解,此次浙交投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为3.6%,首期发行规模20亿元,期限为5+N,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交投是浙江省最大的国有独资高速公路投资运营公司,在建项目众多,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等特性,债务负担较重,对资金尤其是中长期资金有持续的旺盛需求。

据浙交投相关人士介绍,此前浙交投曾经使用过多品种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银行间市场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等等,此次选择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并拿下首单业务,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

首先,可续期公司债不同于一般企业债和公司债,具有股债结合的属性,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利息可递延支付的条款设计也增加了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其次,当前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在推进企业多渠道融资方面有不少实质性进展,率先使用创新工具不仅具有一定价格先发优势,也向市场展示了良好形象,有利于获得市场认可及资金支持。

对于债券到期后会否选择续期的问题,他表示,这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并体现成本导向,而考虑因素,既包括利率的变动情况,也包括利息税前抵扣相关政策的完善程度。

资料显示,在国际市场上,永续债券已属于成熟产品,主要发挥了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补充、为大型企业提供长期融资的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8月底,国际市场上共发行永续债券4300余只,存续的近2400只。

我国永续类债券始于2013年,品种包括发改委审批的可续期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永续中票,以及证监会审批的证券公司永续次级债,除证券公司发行的永续次级债外,发行人主要集中于大型企业集团。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证监会核准的首单可续期公司债面世,进一步扩充了股债结合融资工具的范畴,将为基建类及大型国有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国企改革等提供良好的借鉴。(记者 马婧妤)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