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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债券如何迈好第一步

上海证券报2015年11月18日09:22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应采取各项政策,大力发展中国绿色债券,建议由监管部门发布绿色债券指引,对绿色债券进行界定和分类,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实施特殊管理,鼓励绿色认证,出台激励措施。如为了进一步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加大通过绿色债券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可对认购绿色债券的机构投资者,执行类似购买国债享有的免税政策。

王遥

绿色债券兼具 “债券”和“绿色”特征

绿色债券因为其募集资金的最终投向是绿色项目而区别于普通债券。对发行人来说,绿色债券鲜明的概念性将更受责任投资者青睐,尤其是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和一些基金公司坚持可持续投资的理念和原则,在资产组合中有相当的比例需投向绿色项目,对绿色债券的需求较大。此外,绿色债券募集到的资金,一般都会投向可再生能源、可持续交通、能源效率改进等绿色项目,多数项目具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相关补贴,同时未来也可能推出绿色债券相关优惠政策,如更低的投资门槛,更优惠的税收等。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这也意味着更低的项目开发成本,从而可以使融资者和投资者有更多动力将资金用于促进环境保护、低碳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上。

此外,对投资者来说,绿色债券相比于普通债券具有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也更具透明性,从而投资者可以用一种低风险的方式把资金投到环境事务上,既获得了社会责任感的满足,又能承担较低风险并获得一定收益。

天时地利人和的中国绿色债券市场

绿色债券在全球范围内的实践,始于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EIB) 发行的气候意识债券,近两年出现爆发式的增长。2013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为110.42亿美元,2014年达到365.93亿美元,这两年的绿色债券发行量之和占据2007年以来绿色债券累计发行量的80%。发行人、发行品种和投资者类型逐渐多样化,影响范围也从欧洲向全球各地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扩张。私人投资者开始逐渐介入,绿色债券的期限、评级和发行货币也开始呈现多元化分布趋势。

中国的绿色债券市场刚刚起步,并迅速发展。2014年5月8日,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发行了国内第一单“碳债券”,创新性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的定价方式,与债券存续期内中广核5个风电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收益挂钩,是我国绿色债券的初步尝试。2015年3月,兴业银行发行了300亿金融债,所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信贷,是国内第一单未标签的绿色金融债券。

而当前持续进行的国家战略布局、金融改革和市场政策发布,更为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增加了驱动力。

绿色低碳发展是中国发展的应有之义。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了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构建推动和促进全方位创新的政策共识,并将发展绿色债券市场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期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发展绿色金融”亦是要点之一,为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提供了政策预期。而债券市场出台的一系列放宽债券发行条件、鼓励债券市场发展的政策,为激励和扩大绿色债券市场提供了机会。

截至2014年12月,我国债券市场余额为35.9万亿元人民币,2014年的债券发行量高达11.1万亿元人民币。尽管目前尚没有“绿色”的标签,从发行主体来看,涉及能源、运输、材料、公用事业、技术硬件与设备、半导体与半导体生产设备等潜在绿色产业的债券规模约占总规模的20%。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建议》辅导读本上撰文指出,预计从2014年到2020年,债券市场余额占GDP比例将提高到100%,而2014年这一比例约为56.43%。由此可见,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大力发展中国绿色债券的政策建议

第一,由监管部门发布绿色债券指引。应由债券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司和交易商协会、证监会发改委,针对金融债、公司债和企业债出台绿色债券指引。由于80%的债券发行量和90%的债券交易发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可由人民银行率先推出面向银行间投资者的绿色金融债(由银行发行)和绿色企业债(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启动绿色债券市场的第一步。同时,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也应尽快出台其所监管的公司债和企业债的绿色债券指引。

第二,对绿色债券进行界定和分类。判断债券是否为“绿色”,是其募集资金的最终投向是否为公信部门认定的绿色项目,并对绿色项目有合理的评估与选择程序。人民银行领导下的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委会已完成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深入研究,提出了六大类31小类支持项目目录,并将适时发布,为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提供权威性的判断绿色项目的标准。

第三,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特殊管理。为了保障绿色债券的资金专项用于指定的绿色低碳领域,应对绿色债券的资金采取专户管理的方式,即发行人设立一个独立的资金账户用于收付绿色债券项下的募集资金,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债券资金管理的封闭管理。此外,绿色债券所投资项目情况,应有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发行人应半年、最少每年通过时事通讯、网站或向特定投资人发送财务报告等形式,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披露。如果可能应将披露信息细化到具体项目投资细节和资金投入情况,并建议发行人在披露具体项目的预期环境效益时,采用量化和定性的指标。

第四,鼓励绿色认证。根据国际经验,为吸引多元化的投资者,建议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第二意见”或“第三方认证”,以证明发行债券的绿色效益。目前,在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绿色债券原则”(GBP)下,国际市场大约65%的绿色债券在发行时提供了“第二意见”。在GBP基础上,气候债券倡议(CBI)开发了第三方认证,使得投资者和中介机构能够评估那些声称具有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效应的债券的环境效应。我国有必要培育有专业能力、国际化的本土第二意见机构/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在我国绿金委发布《绿色债券支持目录分类》的原则下,出具独立的“绿色认证报告”,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进行详细说明,并对项目所产生的绿色效益进行评价,从而可以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吸引更多投资者。

第五,出台激励措施。为了进一步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加大通过绿色债券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建议对认购绿色债券的机构投资者,执行类似购买国债享有的免税政策。对符合金融机构风险资产比例要求,且拨备计提充足的金融机构,若其发行绿色债券,可对绿色金融债项下发放的贷款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和资本监管要求。对投资于绿色债券的银行,允许其持有的绿色债券所对应的风险资产占用比例减半。此外,对于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部分或全额贷款贴息,或对绿色债券支持的绿色项目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