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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公司债发行与交易征求意见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12月05日22:19分类:公司债

核心提示: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试点办法》更名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四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五是实施分类管理。六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七是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

新华社记者陶俊洁 赵晓辉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证监会5日就《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07年8月,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启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确立了公司债券发行监管的基本制度,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初步发挥。试点至今,部分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和市场发展需要,亟须修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债券市场监管转型,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

修订后的《试点办法》更名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五是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

六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七是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完)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