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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称地方债风险集中县政府 建议允许破产

华尔街见闻2014年11月13日10:54分类:地方债

核心提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构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财政政策体系”课题于去年年底结题,上报财政部。报告建议,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应承担的债务风险责任,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地方政府宣告破产,并规定债务重组及债务清偿程序,确定上级及中央政府在其中的责任。

报告称地方债风险集中县政府 建议允许地方破产

十八大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行部署后,财政部开展2013年财政改革与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布置了六个课题,交由地方财政厅完成。其中,“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构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财政政策体系”由湖北省财政厅承担。

据《21世纪经济报》报道,该课题于去年年底结题,上报财政部。课题报告指出,地方政府性债务质量具有典型顺周期性,一旦经济出现衰退,债务会出现非线性的恶化趋势。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地区金融安全的影响集中在市、县两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

报告建议健全地方债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地方公债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整体资格、报批程序、资金用途、发行规模、上市流通等作出详细规定,并界定上级部门、各级人大审议批准监督权限。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破产法》,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应承担的债务风险责任,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地方政府宣告破产,并规定债务重组及债务清偿程序,确定上级及中央政府在其中的责任。

在2008年4万亿的刺激下,地方政府债务急速膨胀。

10月2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被看做地方债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该《办法》旨在贯彻《意见》精神,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甄别工作,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化解债务风险。《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和债务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偿债能力等实际情况,滚动编制政府存量债务处置计划,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分年度的债务偿还化解目标。

在确定存量债务余额方面,《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汇总甄别2014年12月31日前未清偿的债务余额,省政府财政部门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后,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及或有债务余额。

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存量债务余额只减不增,除正常清偿外,债务数据不得调整。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锁定债务余额后,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债务单位要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在将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后,对于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办法》也给出了明确答案。新增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结转,超收收入资金,扣除按政策规定的各项计提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等原则上要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尚有剩余的方可用于其他支出。此外,《办法》还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

十八大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战略部署,对财政改革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据此,财政部组织了六个省的财政厅,对六个重点领域,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了探究。六个省的报告,均由财政厅厅长任课题组的负责人,具体成员包括厅内主要业务处室处长、地方高校相关专家等构成。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