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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偿付高峰期到来 承销商“步步惊心”

证券日报2014年07月30日09:18分类:企业债

核心提示:根据私募债比较常见的2年期限,2012年下半年首波发行的私募债即将陆续到期,第一波偿付高峰已经到来,不排除未来还会陆续出现私募债违约事件。

“12金泰债”兑付违约事件仍在发酵。浙商证券作为“12金泰债”的承销商,因被投资者怀疑“未做好尽职调查”,一时间陷入舆论漩涡。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有消息称,“浙商证券内部已明确要求全面暂停民企私募债业务”、“浙商证券董秘兼副总裁李雪峰即将离职”。

对此,《证券日报》向浙商证券投行管理部戴翔求证,戴翔表示:“我本人目前没有听说过雪峰总离职一事;不过,公司内部从未有全面暂停民企私募债业务的要求。”

浙商证券被投资者怀疑 未做好尽职调查

记者了解到,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科技”)是全国首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2012年7月10日发行了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2金泰债”),发行金额3000万元,期限3年,附第二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金泰科技从2014年7月11日开始发生实质性违约,无能力兑付债券投资人3300万元本息。

“12金泰债”违约在业内如此引人关注,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金泰债有可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第一只本金不能兑付的实质性违约债券。

作为“12金泰债”的承销商,浙商证券在这次事件中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有投资者向《证券日报》爆料称:“浙商证券在对湖州金泰科技私募债券的承销和托管工作中,所涉具体工作人员明显存在勤勉尽责不够,专业能力和经验不足,工作不仔细严谨等问题;所涉相关分管领导人员明显存在管理不善、指导不力、风控不仔细严谨等问题,直接导致涉及债券发行的重大或有事项信息遗漏、财务数据不实,导致债券持有人被误导和被欺诈认购债券,面临企业不能如约兑付债券本息和即将破产清算造成投资全部损失。”

对此,浙商证券表示:“本公司作为‘12金泰债’的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诚信、勤勉、审慎、尽职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本公司在承销发行过程中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过,浙商证券的回复虽诚恳,但投资者似乎并不买账。据悉,不单单是一些媒体收到投资者的举报,监管部门也收到相关举报,正在进行调查。

戴翔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候表示:“虽然我们有信心这么说(上述内容),但是公信力还是弱。证监局来了解过情况,我们已经回复了相关问题,目前证监局的调查进展我们并不清楚。”

“暂停民企私募债业务”消息不实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有消息称,“浙商证券内部已明确要求全面暂停民企私募债业务”。

记者翻阅浙商证券2013年年报发现,私募债承销在浙商证券投行业务中占据一定份量。如果消息属实,暂停民企私募债业务也许会对浙商证券的投行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浙商证券2013年年报显示,在国内投行机构基本陷于亏损的背景下,公司实现大投行总体盈利。全年发行股债主承销项目27单,融资额92.57亿元,其中,完成再融资项目3单,公司债主承销项目4单,企业债主承销项目4单,中小企业私募债主承销项目16单。

对此传闻,记者向戴翔求证,他表示:“浙江的民营企业很多,我们的很多服务对象来源于此,公司内部从来没有发过类似暂停民企私募债业务的文件,包括现在公司的态度也是如此,有好的民企、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还是照做的。” 

另外,“浙商证券董秘兼副总裁李雪峰即将离职”的消息在业内传开,这不免叫人把离职一事与正在风口浪尖上的债券违约一事联系在一起。就此事,记者也向戴翔求证。戴翔表示:“我没有听说这个事情,雪峰总不分管这个事情(“12金泰债”一事),对于公司高管层事情我只发表个人意见。”

私募债偿付高峰期到来 承销商们“步步惊心”

实际上,今年4月份“13中森债”曾出现兑付风波,经过一番波折之后,担保人中海信达向投资者履行了担保义务,从而避免了首单私募债的实质性违约。然而,根据私募债比较常见的2年期限,2012年下半年首波发行的私募债即将陆续到期,第一波偿付高峰已经到来。一位券商固定收益业务资深人士告诉记者,随着偿付高峰期的到来,不排除未来还会陆续出现私募债违约事件。

私募债偿付高峰的到来,对于私募债的承销商们来说,这两年恐怕是要“步步惊心”。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目前有436只未到期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涉及到69家承销商。这其中有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国泰君安等大型券商,但更多的是类似财通证券、中山证券、长城证券这类的中小券商。    

“如果承销商在私募债承销当中没有做好尽职调查而导致投资人出现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浙商证券目前深陷舆论漩涡,正是因为有投资者质疑浙商证券作为“12金泰债”的承销商“未做好尽职调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发行人、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不能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专业,上海交易所可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6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1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3年。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