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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监管规定出台 债市影响偏空居多

上海证券报2014年05月23日08:57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中期看,企业融资需求仍然刚性,“非标”规模难以下降,对债市整体更为利空,尤其是对信用债,供给增加和资金分流将会更为明显,高等级信用债可能因为银行压缩资产而首当其冲,同时银行揽储之争也将愈演愈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将“非标”资产清出银行间同业科目,资本耗用和拨备都将增加;对利率债短期或有利好,长期更偏利空;对信用债最为利空。总体来看,《通知》将“非标”清出银行同业科目,有利于资金面稳定,部分银行降低“非标”对利率债的挤占。短期看,可能有利于利率债,但这种利好稍纵即逝,大概率已经在5月初的行情中兑现。中期看,企业融资需求仍然刚性,“非标”规模难以下降,对债市整体更为利空,尤其是对信用债,供给增加和资金分流将会更为明显,高等级信用债可能因为银行压缩资产而首当其冲,同时银行揽储之争也将愈演愈烈。

⊙申银万国证券

近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自去年以来市场对银行同业监管的旷日持久的担忧,终于靴子落地。我们对《通知》产生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降低“非标”资产将增加银行资本耗用和拨备

同业业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同业业务专指银行间同业往来,因此,在银行间同业科目下的金融资产(买入返售、存放同业、拆出资金等)。广义的同业业务涵盖所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往来,则如果对手方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按100%计提风险权重,按基础资产性质计提相应拨备。

去年银监会8号文出台后,导致银行将原本在银行表外的“非标”资产,超标部分转入表内,由于有对手银行出具的回购承诺或暗保,得以入表内同业项下,使得“非标”享受了银行同业资产的待遇。

《通知》没有将“非标”资产纳入银行买入返售业务的标的资产,同时也禁止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意味着“非标”将不能再作为银行同业资产,其资本耗用和拨备都将增加。

然而,这种规定实际上并未超出市场预期,此前流传的诸多版本的“9号文”,都将增加“非标”的风险权重和拨备作为一条监管政策,因此当《通知》真正出台时,并不会引起市场太多震荡。这种条款属于对“非标”在“价”上的监管,而不是在“量”上的限制,因此,最终将提高“非标”的制度溢价,但不一定会导致银行大规模压缩非标。我们认为,“非标”规模在短期内很难大规模压缩。

首先,从企业融资需求角度,仍处于刚性。年初以来,由于银行受到贷存比和信贷额度约束,难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造成实体经济利率攀升,而这还是在一季度企业去库存的情况下。未来伴随企业补库存周期开始,融资需求将会继续上升。

其次,从银行资产配置角度,“非标”即使更多耗用资本金,其普遍8%以上的收益率,也依然堪比贷款,是银行的首选资产。

再次,虽然《通知》禁止了“非标”进入银行买入返售项下,但允许进入同业投资项下,实际上是为“非标”关上一扇门的同时打开了一扇窗,而且《通知》也并未像此前银监会11号文那样,对全口径下的“非标”总规模做出限制。在紧随《通知》后出台的银监会140号文,也只是强调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未涉及规模比例的限制。表明监管层并不想打压“非标”规模,而是以重规范,防风险为主。

因此,除非实体经济出现衰退,资金需求骤减,银行贷款端完全市场化,或继续出台“非标”规模比例限制的监管,否则,“非标”规模很难降低。而我们此前提出的“非标不灭,债市不兴”的观点,更多着眼于对“非标”总规模是压还是增。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