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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自还地方债 公正评级及可否违约是关键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5月22日10:12分类:地方债

核心提示:对于未来的中国版市政债,以下两点十分关键,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令试点功亏一篑。第一,能否对地方政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将关系到地方债能否合理定价发行,并关系到地方债试点的成功与否。第二,应明确地方政府债可以违约,以及违约时的处理方法。

刘东亮 中国金融信息网人民币频道特约专栏分析师

意义重大,利好城投,两点仍有待明确——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试水点评

今天财政部公布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宣布允许上海、浙江、广东等十个省市试点发行自发自还的地方政府债,这实际上标志着中国版的“市政债”正式启动。

自发自还地方债破局意义重大

1)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近年来地方债务急速膨胀,举债形式花样繁多,除贷款外,债券、信托、BT等融资形式成本不低,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务负担,而地方政府债凭借其政府信用,理论上发行利率应介于国债和信用债之间,较目前的城投债低,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

2)强化地方政府对债务的自我约束。无论是地方平台模式,还是中央代发地方债模式,都隐含了中央信用,市场也形成了共识,即地方债务最后会由中央兜底,但这次明确规定属于地方“自发自还”,意味着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进行了切割,最后兜底人的消失,会迫使地方政府进行审慎的债务扩张,防止债务失控。

3)倒逼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虽然“预算法”三审尚未通过,但只要地方政府发债,就必须对财政收支、用途、负债信息进行公开披露,这事实上起到了先执法后立法的倒逼效果。

利好城投债

对于债券市场而言,自发自还地方债的推出,可能会有利于城投债的表现。

结合发改委近期有关剥离地方平台融资功能的精神,从长期来看,地方政府债一定会取代目前的城投债,这意味着城投债的增量会逐渐减少,在自然到期后逐步退出市场。因此,未来地方债的规模将十分可观,按照审计署的口径,截至2013年6月底,狭义的地方债、城投债规模达1.85万亿元,而广义的包含贷款、BT等形式的债务高达17.9万亿元,理论上都有可能置换为地方政府债。

而地方政府债与城投债之间必然会存在定价区别,这种区别将驱使城投债向地方政府债靠拢。

在试点初期,由于银行有动力与地方政府维持良好关系,对地方债的认购将会比较踊跃,可能会重现之前中央代发地方债时,地方债收益率低于国债的现象,但这种局面不可长期持续(长期持续可视为不正常定价),当地方债定价回归合理水平时,其收益率应介于同期限的国债与信用债之间。而目前的城投债,有相当比重是比照信用债进行定价的,因此,城投债利率向地方债靠拢应是大势所趋。

同时,随着城投债增量逐渐减少,高收益的城投债存量也会变得日益抢手,吸引资金追捧,因此有理由看好未来一段时期城投债的相对表现。

两个关键点仍有待明确

对于未来的中国版市政债,我们认为以下两点十分关键,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令试点功亏一篑。

第一,能否对地方政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将关系到地方债能否合理定价发行,并关系到地方债试点的成功与否。

在以往信用债发行评级中,存在评级公司给予发行人过高评级的现象,这直接导致债券发行价格扭曲,最终伤害的是投资人和债券市场本身。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地方财力也不尽相同,必然对应着不同的评级与发行利率,如果地方政府在发债过程中,动用行政力量,获得与自身财力不匹配的信用评级,失真的价格将严重不利于地方债市场的发展。

我们认为对地方政府的评级必须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地方政府的信用不能高于中央政府,二是地方政府财力的强弱必须对应不同的信用评级。以美国为例,大部分市政债发行主体的评级集中在Aa级和A级,真正获得Aaa级的比例并不高,甚至有少部分得到Baa及以下评级。

第二,应明确地方政府债可以违约,以及违约时的处理方法。

本次试点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府债务是否可以出现违约,但从“自发自还”来理解的话,违约是应有之意,但办法又没有指出一旦违约该怎么处理。如果不允许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那意味着仍然是由中央财政在对地方财政进行隐性担保,则自发自还的试点便失去了意义。

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举措进行应对:

1)建立债券保险制度,这一点在“新国九条”中已经有所涉及,债券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有利于债券的顺利发行,在美国市政债发展历史进程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信用增进措施。

2)一旦地方政府出现违约,应允许其变卖地方国有资产偿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备、土地、矿山、森林等,但这一办法可能会涉及政策红线。

3)当地方政府无力偿还时,可以考虑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贷款的方式进行紧急救助,但应收取高额利息,不可无偿代还,否则将会助长地方政府融资冲动,并使债务风险向中央财政集中。

(作者系招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分析师,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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