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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日债权人大会继续延期 矛头直指中信建投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3月26日17:00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原定于今日召开的“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因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不足,不能就下一步行动达成有效决议而延期举行。

新华社记者杨溢仁

上海(CNFIN.COM / XINHUA08.COM)--记者获悉,原定于今日召开的“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因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不足,不能就下一步行动达成有效决议而延期举行。

债券持有人会议延期

可以看到,本周“*ST超日”发布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根据“11超日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期债券50%以上(不含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但截至2014年3月20日下午17时(属于《会议通知》中注明的参会登记截止时间),本次会议筹备组共收到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183,446,600元(已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核查)的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18.34%,远低于形成有效决议所需的50%。

中信建投方面表示,“11超日债”持有人的持债数量分散、地域广泛。为避免出现因参会债券持有人过少、持债数量不足而未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争取更多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以便对会议议案进行有效表决,受托管理人决定延期召开会议,并顺延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

另外,会议延期期间,中信建投将每周公告已登记参会的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需指出,针对中信建投公布的延期开会通知,不少债权人并不“买账”。

一位北京的投资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对'11超日债’保荐人暨托管人中信建投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在履行受托人职责时的不尽职行为予以强烈谴责。现在开会时间说改就改,分明就有愚弄投资者之嫌,不少投资人早已买好了26日前往上海的机票。”

据了解,目前已有部分债权人在北京成立了维权联络小组,矛头直指中信建投,并对下一步的维权方案提出了法律建议。其中包括请求证监会对超日公司、中信建投及相关中介机构在“11超日债”发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要求中信建投现在对“11超日债”的利息及本金向债券持有人进行先行垫付;要求中信建投设立“11超日债”的债权人保护基金,并将中信建投所收取的与“11超日债”相关的所有费用先行打入该基金等等。

中信建投备受质疑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在超日事件中,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同时是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承销商。这令人很难不怀疑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因为承销商的职责主要是服务发债人,而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代表投资者。

不仅如此,“中国的机构和散户投资者都可投资上市交易的公募债券,该市场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但是由于相关债券发行文件的含糊不清,对散户投资者的风险披露相对较低,这可能令违约处置更加复杂。”标准普尔信用分析师卢文正坦言,“散户投资者通常不了解违约处置程序,这使得他们很难达成集体协议,针对违约公司采取行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超日的案例中,多数投资者为非机构投资者。

在卢文正看来,目前中国的违约处置方式并不清晰,投资回收率通常不可预测,也不透明。较近期而言,国内和海外的公司公募债违约都较稀少,超日太阳能没有明确的先例可参考。

显然,中国国内首单公募债违约的处置或将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

债权人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毫无疑问,“11超日债”的违约事件,凸显出了中国国内债券市场不够成熟的特点,包括文件资料不够严谨、缺乏财务限制性条款和交叉违约条款等债权人保护措施。

首先,国内债券的财务限制性条款有限,而当存在限制性条款时,相关表述通常也较为含糊和宽松。这意味着投资者限制发债人行为的途径十分有限。例如,在公司财务状况变弱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通常不能限制公司增加债务或进行大规模并购。

其次,在中国交叉违约条款也不常见。也就是说,当一家公司的其他债务违约时,债权人不能要求提前偿付。举例而言,超日方面在3月7日不能按期支付债券利息之前,就曾对银行贷款违约。但是由于缺乏交叉违约条款,债券持有人在3月7日前没有途径要求提前偿付。

再者,现阶段国内的债券发行文件通常也含糊不清,即在债券文件中,当一家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利息时,对于投资者权利的表述通常措辞含糊。超日案例中,发行文件里并没有涉及提前偿付的条款。因此,当公司对利息支付违约时,债券持有人能否要求本金偿付也并不明确。

业内专家普遍表示,现阶段对债券投资人保护体系的建立健全已刻不容缓。而随着中国在风险定价上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并降低政府隐含支持,未来制度框架的改善将为广大债权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并为违约处置提供更清晰的路径。

事实上,超日事件为信用区分以及解决经常讨论的道德风险提供了一个契机。其可能为中国的违约处置确立一个先例。(完)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