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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日债上市涉嫌违规操作信披评级规范刻不容缓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3月12日17:12分类:债券资讯

核心提示:虽然超日方面表示,目前公司仍在通过自身及外部资源筹措本期利息的延期支付部分,但鉴于其既没有国企兜底,重组又没有成功,则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料很难化险为夷。

新华社记者杨溢仁

上海(CNFIN.COM / XINHUA08.COM)--时隔1周不到,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日再度发布公告,称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3亿元,而“11超日债”可能自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分析人士指出,虽然超日方面表示,目前公司仍在通过自身及外部资源筹措本期利息的延期支付部分,但鉴于其既没有国企兜底,重组又没有成功,则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料很难化险为夷。

超日债涉嫌违规上市

事实上,在超日债曝出无法兑付利息的消息后,不少债权人就已经将负责保荐的中信建投和上市所在地的深交所告上了法庭。

债权人律师表示,超日债在上市之初就存在违规上市的问题。

首先,2011年10月22日,超日公告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该报告的第三部分重要事项中第二条第一项“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65.74%,主要系本年欧洲光伏市场快速发展,太阳能组件产品供不应求”。在欧债危机以及汇率大幅变动的影响下,超日在三季度报中,还能够披露“供不应求”,此处涉嫌欺诈。

可以看到,处于同行业的太阳能光伏企业在2011年第三季度都发生了重大的销售滑坡。无锡尚德、英利、晶澳、赛维、天合、中电光伏等业界排名靠前的光伏企业,在2011年三季报时全部产生重大亏损。

投资者纷纷质疑,超日太阳凭什么能够在2011年三季度还保持盈利,而且盈利金额相当大?

办理超日股民和债民维权事宜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吴立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超日债券在批准发行后的6个月内任何时点都可以发行,如果光伏行业发生了系统性风险,而且该重大风险的发生足以影响到超日债券还本付息,那么在保荐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超日债还能实现顺利上市,显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并没有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

其次,2012年1月31日,超日公告201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将此前业绩预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50%至70%调整为同比下降35%至65%。此时,2011年三季报与2012年初的业绩预告修正时间仅相隔3个月。

而2012年4月17日,超日公告的2011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显示,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为-5852.88万元,同比亏损-126.55%。

吴立骏指出:“2012年4月20日,超日债上市交易,此时超日业绩快报已产生了从巨盈到巨亏的重大变化,速度之快让人乍舌。”

一位超日债的投资人告诉记者:“很多专家说超日债违约是好事,债市需要市场化,但是他们不知道超日债是违规上市,且其财务存在欺诈,而保荐人收取的超日上市保荐费和债券保荐费接近一亿元,却没有履行保荐职责。”

债券评级“天平”失衡

不仅如此,作为“11超日债“的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亦受到了业界的广泛质疑。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发行债券,对投资者最重要的是风险判断。而判断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专业评级机构做出的信用评级。

“鹏元起初对超日债的评级信用等级为AA,AA表示债务人具有很强的还本付息能力。”上述投资者坦言,“然而,尽管超日债上市前公告的业绩快报显示了从巨盈到巨亏的情况,但鹏元没有及时调降超日债的信用评级,导致不明情况的投资人,在投资债券以评级机构的标准为重要参考依据的情况下,购买超日债券而受损,鹏元应当有义务对超日债民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经采访发现,由于中国债市评级普遍采用发行人付费模式,因此其通常难以摆脱利益交换之嫌,投资者也很难根据评级结果对债券违约风险进行判断。

多位受访的债券研究员亦直言,由于中国评级业基础薄弱、准入门槛低,评级机构众多,则在市场容量有限的情况下,部分评级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纷纷屈从于受评对象的级别要求,将信用级别作为竞争的筹码之一。

毋庸置疑,超日债违约的背后,也折射出了国内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所存在的巨大漏洞。

统一监管迫在眉睫

来自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观点指出,超日违约事件的发生,将促使中国评级机构更加重视行业、企业等基本面的分析,更加重视跟踪分析的投入,提高跟踪分析的质量,提高跟踪分析的敏感度和及时性。

此外,随着违约事件的不断出现,中国评级行业违约率检验机制也有望逐步建立,即通过违约率对评级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将成为可能,并引导评级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再就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而言,业内专家普遍建议,后续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而统一债券市场的监管规则也已迫在眉睫。未来管理层应研究设立专门的债券监管机构,从现有的各个主管部门中把债券注册发行和监管的具体职能独立出来。借鉴美国经验,考虑由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组成统一的监管机构,对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统一监管。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高级经济师安国俊亦表示,监管层面、投资层面、市场层面、法律等层面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有必要从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协调、推动市场统一互联的进程、减少制度性障碍、完善做市商制度、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促进债券市场的创新与发展。

安国俊认为,市场的发展一定要相关法律制度先行,包括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各项制度,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稳定的进程。(完)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