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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长:未来市政债发偿债主体应一致

经济参考报2014年01月08日09:24分类:地方债

核心提示: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从金融生态角度看,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融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权责明晰、激励相容的内生信用机制。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7日在《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发布会上表示,未来市政债的发行,主要应该由市级政府发行,让真正使用资金的城市与省会城市、地级市或者县级市自主发债,使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相一致。

潘功胜表示,从金融生态角度看,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融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权责明晰、激励相容的内生信用机制。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市政债是由市政当局的市、县、郡政府发行。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改革方向来说,中国的市政债也应由市级政府发行。

潘功胜认为,上级政府代为发债,下级政府可能会把精力放在争指标、争额度上,不仅债务膨胀风险难以控制,也容易孳生寻租腐败等问题。此外,在市政债的投资主体方面,应鼓励当地人投资本地的市政债,以便更好地监督资金的使用,防范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钟源)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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