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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 局部债务风险仍需防范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12月31日14:13分类:地方债

核心提示:审计结果显示,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在政府性债务管理中,仍存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等问题。

新华社记者孟含琪

长春(CNFIN.COM / XINHUA08.COM)--审计署2013年12月30日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在政府性债务管理中,仍存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等问题。

在本次审计中,地方债务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从政府层级看,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分别为17780.84亿元、48434.61亿元、39573.6亿元和3070.12亿元。市级和县级的地方债务尤其突出。

吉林大学商学院应用金融系教授丁志国认为,市县级举债过高与税务制度有关。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也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给能力严重不足、基层政府缺乏主体税种等问题。“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也是导致地方债务形成风险的因素。”他说。

针对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机关已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建议:一是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三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稳步推进投融资、财税等体制机制改革。四是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防范债务风险。

“政府借债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银行和民间的一些融资机构,审计署的全面审计对二者会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并提醒其做出相关整改。”吉林财经大学财政与金融方向副教授张健说。

他认为,应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立法权,且结合地方因地制宜,单独开征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同时对其进行监督,实现统一税法与适度分权的结合。 

丁志国认为,地方政府举债应遵循“量入为出”原则。“判别地方债,国家应给出导向,但并不是绝对的量化指标,最好还是将足够的财政权力下移。”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孙志明认为,审计署审计全国政府性债务的目的是让中央政府全面了解地方政府财政目的用途,未来全面审计可能会逐步转为常态化。(完)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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