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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监管及制度建设案例

中国证券报2013年04月27日11:57分类:其他债券

堵住挪用国债回购漏洞

2006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在制度和技术上堵住证券公司非法挪用客户债券并进行回购融资的漏洞。中国结算公司建立了国债回购“质押库制度”,融资方进行回购时需将回购所用国债存入中国结算公司“质押库账户”,实现质押品转移占有。此举针对的是券商国债回购暴露的重点问题:挪用客户国债、国债抵押数量造假、国债抵押混乱。在此之前,华夏证券、南方证券、新华证券等券商被查出数千万元至数十亿元的违规国债回购操作。

严查债券异常交易

200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召集各分支行就债券交易的管理召开座谈会。按照会议精神,债券交易价格与其估值偏离2%以上就将被界定为异常交易并受到严查。这些异常交易一旦被记录在案,央行将采取去函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一步确认,情节严重者取消违规机构的业务资格。在此之前,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之间曾出现多起单只现券交易价格较估值偏差10%以上的异常交易。

规范银行间债市交易

201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进一步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规定》称,交易双方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应当于交易达成当日将有关交易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备案;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结算的,则由其结算代理人于交易达成当日将有关交易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备案。市场参与者因特殊情况发生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等异常现象的交易行为,应当于交易达成前将有关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备案。

富滇银行倒券风波

2011年8月,银监会查处富滇银行金融市场部涉嫌违规交易事件。富滇银行金融市场部原总经理李坤、原副总经理付淦等人通过朋友的公司申请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丙类户,由富滇银行为其代理债券结算业务,实施利益输送。随后,银监会严格要求各城市商业银行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加强案件防范措施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清查银行丙类户业务

201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会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召开相关会议后,要求商业银行清查债市丙类户垫资、无实际资金往来的撮合及代持三项业务,并对商业银行上述相关业务展开大检查,以清除债市交易结算系统潜在的违约风险和灰色交易。交易商协会要求,有关债券结算代理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结算代理业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代理交易结算服务,不得误导或欺诈委托人,不得利用代理交易活动进行利益输送等违规活动,不得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违规操作,不得为委托人的虚假交易或违规操作提供便利。(王辉)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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