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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建议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中证网2013年03月11日11:26分类:公司债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10日表示,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明确《证券法》作为债券市场基础法律的地位,将各类分属不同制度体系的债券,特别是公司信用类债券统一到《证券法》的框架下。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10日表示,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明确《证券法》作为债券市场基础法律的地位,将各类分属不同制度体系的债券,特别是公司信用类债券统一到《证券法》的框架下。同时建议在国务院层面制定专门的《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理顺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关系,在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估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责,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宋丽萍表示,发展公司债券对扩张企业融资渠道、提高债务融资比例,降低融资成本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优化负债结构,减少经营风险。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公司债券市场的制度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

目前,公司债券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市场分割严重,在主管机构、发行条件、审批方式、托管交易等诸多环节都不统一。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信用评级等方面存在区别,使同一公司、同类品种在不同市场获得不同评价,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债券市场价格体系扭曲。这些问题与我国缺少关于公司债券的统一规定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券的规定过于简略,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制度,尤其是缺少基础性民事制度和行政监管制度。现行公司债券市场缺少法律、行政法规的针对性约束。相比之下,境外成熟债券市场基本都形成了以立法为基础与保障,多头监管紧密合作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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