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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发债”试点获批 影响市场几何仍待观察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1年10月20日18:32分类:其他债券

新华08网上海10月20日电(记者杨溢仁)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同时,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国务院同时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其中,明确指出,包括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批准发债规模的50%;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分析人士指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与地方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方式。

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不仅可以引导地方政府逐渐规划自己的债务管理流程,优化债务结构;也有利于其在风险控制预警方面,增加诸如提高透明度等积极有效的措施。

“这无疑是对当前地方政府发债制度的完善”,中航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康海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可鉴于不知道发行额度如何计算,则该办法对市场的影响依然无法确定。”

不仅如此,还有一些业内专家还指出,自行发债主要涉及发债程序和项目确定,与市场呼吁的“自主发债”并非一个概念。

实际上,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理论上应该满足“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等要求。但就目前来看,“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完)

[责任编辑: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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